您好: 请登录!
湖北智慧农村网
国家政策
我的位置:国家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10:45:05
    
来源:科技部网站
    
阅读量:202
    
发布人: renzw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免责声明: 1. 本平台为公益服务平台,凡本平台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用于非商业目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由于本平台采用的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取得联系,如本平台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请及时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我们,以便采取适当措施或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 2. 对于已经授权本平台独家使用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平台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联系电话:027-87828083-8010。
分享至: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