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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3 16:11:39
    
来源:黄石市科技局
    
阅读量:173
    
发布人: renzw

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黄石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黄石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前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3.建设、维护专家库;

4.发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通知;

5.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

6.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7.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绩效评价以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四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在线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和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信息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湖北”网站查询生成。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面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受托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论证方式包括项目评审和项目论证两种方式。

项目评审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论证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提出方案修改意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经与市财政局会商,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量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5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延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受托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受托机构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现场验收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结题验收由受托机构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意见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

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选取专家应注意专业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的匹配度,严格控制同一专家同一年度内参加同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频次。

验收专家咨询费须经本人签字。验收专家咨询费按照黄财行发【2018】302号等财政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1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验收不通过终结,不得复议,并按规定计入科研信用系统: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验收过程中需要限期整改或者提交补交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4.逾期3个月以上无故未提交验收相关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网上填写验收(结题)证书申请,并上传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结题报告。在线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结题)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每半年,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在科技局网站上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四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级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验收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3.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5.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6.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黄科技发计〔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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