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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7:47
    
来源:省科技厅
    
阅读量:162
    
发布人: renzw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合作研发,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推进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依托现有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

(三)参与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组织科普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针对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的科技需求征集,做好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 选派方式。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委任制。对已在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或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科研团队,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可委任其作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二)往届科技特派员推荐留任制。上届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获评优秀等次,或对服务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经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可连任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三)重点领域科技特派员揭榜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精准收集基层科技人才需求,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遴选后统一张榜,科技人员结合自身专业和服务优势深入对接基层需求,进行双向选择,开展线上线下人才揭榜。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发布。

(二)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厅党组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驻站科技特派员在站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

(二)挂牌上岗。省科技厅为每名科技特派员颁发证书,配发工作胸牌。服务的企业(单位、工作站)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特派员展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内容、任务指标等信息。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至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条 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指导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的依据。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或工作站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总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功能定位、任务要求等。

(二)市(州)科技局统筹本地区工作站建设,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建设计划,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提供建设场地,完成实体挂牌和临时党支部组建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和工作站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8500元/人/年标准,由省科技厅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到科技特派员个人)或者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按5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购买保险凭证在正式认定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省科技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障。工作站建设情况纳入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和创新型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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