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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3:01
    
来源:荆州市科技局
    
阅读量:139
    
发布人: renzw

荆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荆政发〔2021〕1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荆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9〕12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和兑现,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组织申报、专家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后补助项目界定

第五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事项,对有关内容进行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中介机构补助和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补助三大类。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指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开展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经纪、科技培训和专利代理等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

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是指按照科技部门要求,围绕本地企业技术需求,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的技术对接活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

2.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不能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第七条  优先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国家、全省和本市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后补助事项通知,市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属地企事业单位,受理、初审申报材料,按时向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第九条  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单个技术合同付款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可跨年度,但不得重复补助);

2.技术交易付款凭证及有效发票;

3.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相关材料;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还应提供卖方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4.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承诺书。

(二)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三方技术合同(单个技术合同付款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可跨年度,但不得重复补助);

2.技术交易付款凭证及有效发票;

3.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相关材料;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还应提供卖方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4.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的申请:

1.科技部门发布的活动文件;

2.活动实施方案及预算,活动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及活动相关图片及资料;

3.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原始合同(协议)有补充协议(附件)的,还需提供补充协议(附件)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市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向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后补助事项时,需提供推荐函及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汇总表。

第十一条  市辖区科技主管部门需按时按要求推荐属地后补助项目,逾期荆州市科学技术局不再受理申报事项。

第十二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汇总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完成申报材料的复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提出后补助项目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对专家审核过程中存疑的申报材料(单位),必要时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验)。

第十四条  对专家审核和现场实地核查(验)无异议的补助与奖励事项,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形成综合意见建议后,提请中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对中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的结果,在荆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材料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所有反映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证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报送资金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由荆州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兑现手续。

第十七条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成果买方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每促成一项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经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第二十条  经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举办的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按实际支出额度进行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后补助额度时,以万元为单位,先计算出某个单位单个事项应补奖金额,再将多个补助金额累加,对累计之和以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点进行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以欺骗、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后补助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出,取消获得后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进行不良记录,3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也不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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